關啟文警告「同性伴侶登記」將引發連鎖制度效應 難保異性婚姻

「同性伴侶替代框架」研討會基督教立場

同性伴侶登記制  關啟文教授揭同運渴求獲異性婚姻法律身份
關啟文教授在同性伴侶替代框架研討會分析及回應反對與支持者雙方的論點。(圖:基督日報)

政府推動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草案」)於上月提交立法會進行二讀審議。7月31日在由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等五個基督教團體聯合舉辦的一研討會上,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關啟文指雖政府而三保證不會削弱異性婚姻制度,但他預警草案一旦通過將引發制度上的連鎖效應。

草案引不少立法會議員質疑。梁美芬認為該草案在現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上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周浩鼎議員則認為這項草案實質上是「變相承認同性婚姻」,並將引發連鎖反應包括兒童領養權問題、可能出現「兩個爸媽 」的家庭型態,以及相關觀念被納入學校教材等後續影響。

面對反對聲音,政府再三承諾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不會改變政府維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既定立場。 但關啟文表示但他指出此登記制度實質上是對同性關係的承認:「在討論法例時,我們關注的是客觀事實以及新法例對社會的影響。在社會上,過去從未有過同性伴侶這個概念,而現在突然間同性伴侶可以正式登記,儘管是海外登記,但這仍然意味著對這種關係的承認。」

預警草案將引發制度上的連鎖效應

他又指出雖然並非質疑局長的誠意,但官員職位變動時,政策也可能隨之改變,認為政府的承諾未能消除公眾疑慮。首先,雖然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與異性婚姻在具體權利上有所差異,但兩者的基本精神實質相似,差別僅在於權利多寡。

其次,該草案是由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所推動,若獲通過更將獲得具民意基礎的立法會認可。即使有部分市民持反對意見,但主流制度所體現的價值觀造成社會影響力,足以影響政府機構運作、教育內容、員工福利政策及公共輿論等各個層面,最終導致整體社會價值觀的轉變。

他預警若通過該草案後續將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教會有會友想借堂舉行同性婚禮,可以拒絕嗎?已登記的同性伴侶會爭取用人工生殖或代孕,或在外國透過代孕帶孩子回來,政府容許嗎?伊斯蘭組織能拒絕為其員工的同性伴侶提供配偶福利嗎?基督教學校還能反對同性戀嗎?」這些都將成為無可避免的後續問題。

支持者以人道為由 關啟文列出正反論據

今次草案推出,同性戀陣營及支持同運的專家以「人道考慮」、「推進社會進步」等理由力挺。其中法律專家陳弘毅指同性伴侶登記框架是基於《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人道考慮而作出的,使同性伴侶面對的一些生活問題如醫療決定、捐贈器官等能以解決。

關啟文同意同性伴侶面臨實際生活的問題,但草案並非唯一方法:「如果草案之外還有其他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那麼否決草案並不意味著缺乏人道精神?」他指有議員也主張透過個別政策和行政措施來處理這些問題,而最簡單的做法是允許任何人指定非配偶或親屬的人士來合法處理各種醫療和身後事宜。

另一草案支持者、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認為《基本法》並未將婚姻自由限制在一男一女之間,也沒有明文排斥同性婚姻。 關啟文反駁:「既然沒有明文否定,按照朱國斌的邏輯,《基本法》是否也為亂倫婚姻和戀童癖的婚姻留下了空間?」

同運人士撐草案冀同婚獲法律地位

對於政黨新思維副秘書長彭意婷批評反對草案剝奪性小眾基本人權,又指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是「社會文明一大步」,關啟文認為此言論缺乏理性:「支持同運就等於進步,就是現代文明嗎?她知道歷史洪流是什麼嗎?這只是她的假設,不是基於真理的判斷。」關啟文強調真正關心社會的人會緊守良心,用理性判斷,無畏與當代潮流背道而馳。

關啟文回應指出,同志運動的不會滿足於今次草案所賦予權利,其核心訴求在於透過立法程序,最終使同性伴侶能夠獲得類似於異性婚姻的法律身份。今次草案關鍵人物岑子杰不滿希望草案要求同性伴侶在海外註冊後再回港登記,又希望賦予同性伴侶更多權利,性小眾團體「萌家香港」伍詠欣則更直接指期望同性伴侶身份能在香港獲得法律承認,正證明了他們的真正目的。

他又指同運人士常以西方民主人權價值為論述基礎,主張若不接納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即屬落伍,此種論述已將西方經驗過度簡化與極端化,未能充分考慮香港社會文化脈絡。

關啟文認為應在《條例》以外尋找雙贏解決方案,減低對立和分化。例如明光社和香港性文化學會提倡的「緊密關係授權」便能不影響婚姻制度的大前提下解決同性伴侶面對的一些生活問題。

是次「同性伴侶替代框架」研討會,同場亦邀請私人執業律師丘志強從法律角度分析草案對婚姻制度的衝擊;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提出大眾可接受的方案。見另文報導。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背景

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源於2023年岑子杰案中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政府沒有憲制責任承認的同性婚姻,但需在兩年內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日後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享有醫療相關事宜和處理身後事宜的權利。

醫療權益涵蓋醫院探視、取得病歷、參與治療決策及器官移植等;身後事務則包含遺體確認、喪葬安排、火化及骨灰安放,以及使用食環署管理的殯葬設施。然而,草案尚未涵蓋遺產繼承、輔助生育、子女監護及公屋申請等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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