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初有人估計,入罪機會頗高。但裁判官日前裁決時認為,儘管該期報導中部份用字及圖片說明有商榷餘地,不過就未有足夠證據証明有刻意賣弄色情,或蓄意述寫少女胸脯,故 判罪名不成立。
這裁決給無良編輯及缺德娛記上了寶貴的一課,以後知道可以鑽這法律罅,繼續合法淫賤。
那政府該立刻收緊有關條例嗎?
若能有助更有效保護兒童,以及打擊淫賤商人的話,當然鼓勵。政府亦當及早堵塞漏洞。但老老實實,在一個講求言論自由的社會,在這方面就總有法律罅可以鑽。而以無良商人 的角度來看,玩淫賤既嘩眾又取寵,效力宏大,故大有鑽法律罅的動機。
所以這類社會問題,不能只靠法律解決,更要配合社會風氣。若果這期玩少女濕身的雜誌,一出爐就被人自發地拒買,書報攤販拒賣,公眾不滿之情具體反映在超低銷售數字上, 商人、編輯、娛記會敢不自律嗎?
可惜在香港社會,對這些淫賤刊物,雖有人義憤填膺,但也有很多人邊罵邊買,亦有人當半鹹書追捧。內容一賤,銷量就增;一淫,立即翻印。在這病態性的現象下,單靠修法, 淫賤之風可望吹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