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初有人估计,入罪机会颇高。但裁判官日前裁决时认为,尽管该期报导中部份用字及图片说明有商榷余地,不过就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刻意卖弄色情,或蓄意述写少女胸脯,故 判罪名不成立。
这裁决给无良编辑及缺德娱记上了宝贵的一课,以后知道可以钻这法律罅,继续合法淫贱。
那政府该立刻收紧有关条例吗?
若能有助更有效保护儿童,以及打击淫贱商人的话,当然鼓励。政府亦当及早堵塞漏洞。但老老实实,在一个讲求言论自由的社会,在这方面就总有法律罅可以钻。而以无良商人 的角度来看,玩淫贱既哗众又取宠,效力宏大,故大有钻法律罅的动机。
所以这类社会问题,不能只靠法律解决,更要配合社会风气。若果这期玩少女湿身的杂志,一出炉就被人自发地拒买,书报摊贩拒卖,公众不满之情具体反映在超低销售数字上, 商人、编辑、娱记会敢不自律吗?
可惜在香港社会,对这些淫贱刊物,虽有人义愤填膺,但也有很多人边骂边买,亦有人当半咸书追捧。内容一贱,销量就增;一淫,立即翻印。在这病态性的现象下,单靠修法, 淫贱之风可望吹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