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生态局表示现行《公厕条例》中设立的男女分隔的原则是为了保障巿民的私隐及安全,亦反映社会的规范和期望。政府现正仔细研究判词,征询法律意见,考虑提出上诉。
现时全港约有811所公厕,根据《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规定,除5岁以下女童在男性亲属等陪同下,女性不得进入男厕。此案中"K"是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生理女性,正处于称为"真实生活体验"的性别过渡阶段,身份证性别仍为女。她获发GID医生证明信指她有使用男厕需要,但不获认,认为"公厕条例"有碍他们实践性别认同。
K要求法庭颁令将条例中将"经诊断患有性别障碍"以及"有医疗需要接受男性生活体验"的变性人纳入对"男性"的定义,"女性"一词亦同。
高院法官高浩文判辞指,此前有另一宗跨性别Q先生挑战入境处指引的案例裁定,要求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才能获承认的做法违宪,变相政府已不再以完整性别重置作为性别分界。
香港性文化学会对此案发出声明,对此裁决表示"极度遗憾"。
该学会指外国有无数案例显示,放宽男女分厕的规管都必然侵害女性和儿童安全,批评法庭牺牲女性和儿童权益,盲目追随错误和有害的意识形态。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优先保护女性和儿童权益,并确保法例中"男性"和"女性"的定义不被意识形态和性别理论影响。
香港性文化学会声明全文
"法庭不应以女性和儿童权益为代价,盲目追随错误和有害的意识形态—— 香港性文化学会对高等法院《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案之声明"全文如下:
香港高等法院(高院)于今日(23日)裁定《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的第7和第10条,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本会对此裁决表示极度遗憾,并强烈呼吁司法部门应停止继续伤害女性和儿童权益,尽快回归理性及常识。
《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7条订明的男女分厕,向来是保障女性和儿童的私隐和安全的重要原则。无数事例和案件已一再证明,每有国家或地区尝试放宽相关规管,不论背后有任何冠冕堂皇或良好立意,都必然会侵害女性和儿童的安全和基本人权。这类事例在外国不断发生,已不胜枚举[1]。
事实上,司法部门对女性和儿童权益的侵害已非首例。终审法院早前在"Q及Tse Henry案"中否定完整的性别重置手术对更改身份证的必要性,已是大大地削弱女性保障。"Q案"在本次判决中再被引用,足见本会之忧虑。我们应明白,法庭并非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每次判决都是向公众、社会和下一代发放重要讯息,而错误的讯息必然会造成伤害及不安。
本会重申,性别(Sex)有生理上的客观定义。英国最高法院亦已在本年4月裁定,法律上"女性"的定义应以生理性别为依据,同时强调性别概念为二元。跨性别人士故然有免受歧视的权利,但此等保护应存在于独立的法定框架中。
最后,本会呼吁政府在法庭颁令暂缓执行法例违宪的12个月内,要有智慧地采取措施,优先考虑保护女性和儿童权益,确保法例中"男性"和"女性"的定义不被过时的意识形态和性别理论影响。
[1]【性别中立厕所】英国中学爆四宗女同学遭严重性侵犯事件 一名青年被捕 三宗发生在性别中立厕所 Target屡发生偷窥事件 跨运分子:不关事 男人入女厕──真的是一个假议题吗? 原文:https://wp.me/p4EJIQ-5oU
香港性文化学会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