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认可"法外"NGOs与FBOs的发展

法规苛刻不减侍奉国内社会服务的爱心

谈中国认可「法外」NGOs与FBOs的发展
邢福增博士:"两个婆婆管著你。"(图:基督新报/李胜德)
在中国宗教政策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怎样参与中国的社会服务来见证基督徒对社会对大众的贡献呢?

崇基神学院万伦基督教与中国文化讲师邢福增博士6月17日于房角石协会主办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的发展空间"讲座上给大家讲解国内有关的宗教政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定位和策略。会后许多教牧或机构同工的听者踊跃提问。

"两个婆婆"管著NGOs

照国际惯例,民间组织只要在本国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就可以进行社会服务。但中国却对非政府组织 (NGOs)施行双重管理制度,邢博士风趣地用"两个婆婆管著你"一句话形容这关系。

他介绍现在中国NGOs需要同时得到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才算完全合法的存在。比如中国基督教两会(基督教协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简称)是宗教机构,必须在民政部登记,但之前则需要先符合国家宗教局的有关规定。

所以登记的第一步就是要接受国家对此服务有关行业的管理机关的管理。但业务主管单位往往有许多条例束缚民间组织很自由的登记,可以看出还是有很多不够自由的地方,政府不想让太多社团登记。

庞大社会需要促使"法外"NGOs存在

根据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NGOs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基金会三类,至今数目各自约为17.1万家、14.8万家与975家。但根据清华大学专门研究NGOs的中心估计,全国有200多万的民间团体,这远远超过正式登记的3类团体32万的总数,可知绝大部分的NGOs不得不采用"法外"形式存在。比如有的是"盈利性"公司,有的则是与地方政府专门商定的合作项目机构。

邢博士表示政府担心管理不够而继续保持国内NGOs很高的门槛,但又由于不言自明的庞大社会需要,因此容许很多"法外"的形式存在。

中国亦开始接受FBOs

根据新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第34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亦结合之前陈医生所作中国宣明会82年至今在大陆服务的见证。邢博士举例现今在中国正式存在的FBOs (Faith-Based NGOs)有爱德基金会、中国YMCA及YWCA等等。同时可以估计有许多"法外"的FBOs得到各级地方政府支持,比如宣明会很多地区的扶贫、教育、医疗等项目也是当地政府支持就开展的合作项目。

最后他强调FBOs需要满足多一些条件就得以建立。先是要满足中国"不能公开传教"而只能进行公益社会服务的法律,也要满足"真实做服务人民的工作且没有国外敌对势力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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