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要求政府就"肛交案"上诉至终审法院

呼吁各教会、学校、团体向应登报联署行动

9月20日,上诉庭接纳原讼庭法官夏正民以"性倾向歧视"为理由,裁定禁止21岁以下、16岁以上男性与男性肛交的法例,是剥夺男同性恋者进行性行为的权利,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驳回政府的上诉。 对此明光社表示深表遗憾,并希望特区政府会就有关裁决提出上诉并修订条例中不清晰的地方,以免高危的肛交风气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之间蔓延。由于法例影响深远,明光社现发起登报联署行动,要求政府听取公众意见及提出上诉,并呼吁各教会、学校、团体及各市民大众向应,一同向香港政府表达我们的意见。 在联署声明中,明光社指出肛交乃高危及具争议行为,政府应交由公众讨论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明光社表示: 1) 不应漠视肛交的高危,将肛交与阴道交划上等号 法律应反映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肛交本身是高危行为,对身心构成伤害,所以法律给予更严格的规限并无不妥。从生理角度,肛门的设计不是用来性交,而肛交者,尤其是受纳的一方,比正常人更易出现直肠癌、失禁、腹泻、肛裂、细菌入血等问题,这并非戴上安全套就能避免。此外,根据卫生署资料,过去几年男男同性恋感染爱滋病的数字不断上升,以机械式的平等观念,将肛交与阴道交划上等号而漠视其风险,对公共卫生将构成严重影响。 2) 问题重点应在肛交行为的风险而非歧视同性恋者 过往当一些社会人士强调肛交的高风险时,一些同性恋团体便强调很多男同性恋者都不喜欢肛交,而会选择口交及互相手淫,但当他们这次申请司法覆核的时候,却强调肛交是男同性恋者性行为的"唯一"选择,若不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龄,便会构成对男同性恋者的歧视,其实是误导公众,我们认为今次的讨论重点应在肛交的风险,以及应否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龄,而不是有没有歧视男同性恋者,将肛交视为基本人权而漠视对青少年的保障是错误的前设。 3) 降低肛交合法年龄,削弱对青少年保护 上诉庭这次判决,无论在法理上或社会层面而言,将造成极严重而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一旦容?6至21岁男性进行肛交,意味就读高中、仍在青春期的男孩子,将不再受到法律所约束,以及给予机会一些21岁以上的成年男士,诱使青少年与他们进行高危的肛交,有关决定难以得到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长、教师及社会大众的支持。不过,我们同意按现行法例非法肛交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刑罚未免过重,可在维持足够阻吓力大前提下,作较大幅度的调低。 4) 变相由法官立法,间接架空了民意 我们认为市民基本权利已获保障,现阶段法院根本无必要过度"释法",废除原有保护青少年免受性罪行侵扰的法例。按现时的情况,一个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官却可兼任立法者的角色,运用宪法诠释权就一些极具争议的社会问题变相立法,却没有充份照顾社会舆论及青少年人福祉,亦毋须咨询市民意见,按此逻辑,法庭亦有可能绕过立法机关,以"性倾向歧视"为理由,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们认为法庭在面对此类具争议的伦理问题时,应交由社会大众讨论及考虑应否修订法例。 5) 政府应立即上诉,公众应积极回应 基于肛交乃高危及具争议行为,政府应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大前题下,主动提出修订有关条例的建议,并交由公众讨论。此外,为了香港的下一代,也为著香港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们谨此呼吁各界人士,关注今次上诉庭的判决,希望医护界、教育界、法律界、宗教界、社福界、各位家长及关心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大众,积极就此问题表达意见,勿让今次的裁决影响我们下一代的福祉。 有关联署行动表格,请由此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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