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要求政府就「肛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 呼籲各教會、學校、團體嚮應登報聯署行動 Timothy Lee 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 上午12:24 9月20日,上訴庭接納原訟庭法官夏正民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裁定禁止21歲以下、16歲以上男性與男性肛交的法例,是剝奪男同性戀者進行性行為的權利,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駁回政府的上訴。 對此明光社表示深表遺憾,並希望特區政府會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並修訂條例中不清晰的地方,以免高危的肛交風氣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之間蔓延。由於法例影響深遠,明光社現發起登報聯署行動,要求政府聽取公眾意見及提出上訴,並呼籲各教會、學校、團體及各市民大眾嚮應,一同向香港政府表達我們的意見。 在聯署聲明中,明光社指出肛交乃高危及具爭議行為,政府應交由公眾討論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明光社表示: 1) 不應漠視肛交的高危,將肛交與陰道交劃上等號 法律應反映社會大眾的倫理道德,肛交本身是高危行為,對身心構成傷害,所以法律給予更嚴格的規限並無不妥。從生理角度,肛門的設計不是用來性交,而肛交者,尤其是受納的一方,比正常人更易出現直腸癌、失禁、腹瀉、肛裂、細菌入血等問題,這並非戴上安全套就能避免。此外,根據衛生署資料,過去幾年男男同性戀感染愛滋病的數字不斷上升,以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將肛交與陰道交劃上等號而漠視其風險,對公共衛生將構成嚴重影響。 2) 問題重點應在肛交行為的風險而非歧視同性戀者 過往當一些社會人士強調肛交的高風險時,一些同性戀團體便強調很多男同性戀者都不喜歡肛交,而會選擇口交及互相手淫,但當他們這次申請司法覆核的時候,卻強調肛交是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唯一」選擇,若不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便會構成對男同性戀者的歧視,其實是誤導公眾,我們認為今次的討論重點應在肛交的風險,以及應否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而不是有沒有歧視男同性戀者,將肛交視為基本人權而漠視對青少年的保障是錯誤的前設。 3) 降低肛交合法年齡,削弱對青少年保護 上訴庭這次判決,無論在法理上或社會層面而言,將造成極嚴重而深遠的負面影響。因為一旦容?6至21歲男性進行肛交,意味就讀高中、仍在青春期的男孩子,將不再受到法律所約束,以及給予機會一些21歲以上的成年男士,誘使青少年與他們進行高危的肛交,有關決定難以得到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家長、教師及社會大眾的支持。不過,我們同意按現行法例非法肛交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刑罰未免過重,可在維持足夠阻嚇力大前提下,作較大幅度的調低。 4) 變相由法官立法,間接架空了民意 我們認為市民基本權利已獲保障,現階段法院根本無必要過度「釋法」,廢除原有保護青少年免受性罪行侵擾的法例。按現時的情況,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卻可兼任立法者的角色,運用憲法詮釋權就一些極具爭議的社會問題變相立法,卻沒有充份照顧社會輿論及青少年人福祉,亦毋須諮詢市民意見,按此邏輯,法庭亦有可能繞過立法機關,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我們認為法庭在面對此類具爭議的倫理問題時,應交由社會大眾討論及考慮應否修訂法例。 5) 政府應立即上訴,公眾應積極回應 基於肛交乃高危及具爭議行為,政府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在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大前題下,主動提出修訂有關條例的建議,並交由公眾討論。此外,為了香港的下一代,也為著香港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們謹此呼籲各界人士,關注今次上訴庭的判決,希望醫護界、教育界、法律界、宗教界、社福界、各位家長及關心青少年成長的社會大眾,積極就此問題表達意見,勿讓今次的裁決影響我們下一代的福祉。 有關聯署行動表格,請由此登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