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性行爲違反《基本法》

明光社指出該裁決將激起更多年輕人嘗試同性戀行爲

高院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性行爲違反《基本法》
高院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性行爲違反《基本法》,各界爭論不休。明光社指出該裁決將激起更多年輕人嘗試同性戀行爲。
香港高等法院8月24日裁定禁止16至21歲男同性戀者進行肛交的「刑事條例」118條,違反《基本法》以及《人權法》。

這一裁定是在一名20歲男同性戀者對司法覆核的申請下作出的。該名在「無國界醫生」擔任全職義工的男同性戀者William Roy Leung,不滿法例禁止16至21歲的男同性戀者肛交,稱其等同於阻礙發展親密關係,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在8月21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他又指出,法例並沒有規定16至21嵗之間的「男女」或「女女」性行爲違法,卻單單規定「男男」性行爲違法,顯然是在剝奪16至21嵗男同性戀者生活方式的自由及權利。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麥高義在判決前曾表示,申請人未有因此類案件而定罪,只是一個潛在會受影響的人,因而沒有直接的權限申請司法覆核。若許他提出覆核,而法例因此改動的話,可能帶來不少後遺症。

香港性權會主席邵國華則說,如果法例被修改,從1991年起因118條被定罪的近20個被告都可能要求撤銷刑事紀錄。

而高等法院在3天後作出裁決,判定申請人勝訴。高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表示,現行有關法律違反香港《基本法》第25條,該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39條,該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判詞又稱申請人有權對法例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向傳媒表示,他對高院判決「感到遺憾」。他認爲香港充斥著機械式的人權、自由、平等的觀念,而今次的事件單從法律技術層面解決,必將如賭波、賭馬合法化一樣,激起更多年輕人嘗試同性戀行爲的好奇心。他說:「社會人士若漠視這種行爲風險,後果不堪設想」。他又建議政府可修改乏力,所有21嵗以下不論男女進行肛交都列作刑事罪行。

蔡志森估計,今次的事件必將帶來「骨牌效應」。從外國同性戀團體的策略部署來看,香港同性戀組織會進一步透過司法程式打開同性結婚、同性領養等領域。

他表示明光社一方面會「密切留意此事態的發展、及詳細瞭解判詞後再作策略安排行動」,另一方面則「多做好性教育的工作」。

而香港保安局則表示將同律政司詳細研究法官的判決。保安局發言人表示,同性戀議題在社會上經歷長時間的討論,政府將繼續聽取各界意見,確保香港市民受到《人權法》、《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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