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可能影響過百萬港人 青少年嗜賭問題更堪關注

「監察賭風聯盟」與馬會、足獎會及民政局見面

賭博可能影響過百萬港人 青少年嗜賭問題更堪關注
「監察賭風聯盟」成員組織之一,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在會中發言。﹙圖:明光社﹚
近年來香港足球博彩活動日益普及化,這在爲「球迷」市民提供額外娛樂以及爲政府帶來穩定的博彩稅收的同時,其帶來的青年少賭博與病態賭博等問題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爲此,由社福界、教育界及宗教界人士組成的等組成的「監察賭風聯盟」(下稱「聯盟」)成員於11月2日與馬會代表、足球博彩及獎劵事務委員會委員和民政事務局官員見面。

「聯盟」又要求足獎會和政府在修訂現行的實務守則時,必須加入所建議的12項條文﹙註﹚。 聯盟更發表《責任賭博——博彩活動應有的底線》一文,希望遏制賭博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香港可能有過百萬人受到賭博問題困擾

「聯盟」在文章中,說:「據政府2001年的調查,香港病態和問題賭徒佔成年人口約6% ,可見社會上大部份人均能有效控制其賭博行爲,但這不並代表我們可以輕視因賭博而引致的社會問題。」

「因爲問題和病態賭徒對其家人、朋友和所接觸到的群體均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有研究指出,一名病態或問題賭徒可影響身邊10至17個親人,以此推算,香港可能有過百萬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賭博問題困擾。」

文章亦指出這是在賭波合法化之前做的調查,隨著近年來社會文化對賭博的接受程度升高和可供投注的渠道增多,現在參與賭博的人數已經不可同日而語,各種程度的賭博問題進一步惡化,爲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

青少年嗜賭問題比成年人更令人擔憂

賭波合法化之後,由於青少年可參與賭博的渠道和方便程度增加,令聯盟開始關注青少年參與賭博的問題。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2003年的調查指出,香港有3至5%的青少年可被界定爲病態賭徒,而有另外4至6%的青少年可被界定爲問題賭徒。隨著賭波合法化,馬會在各區開設更多的投注站,病態與問題賭徒的數字亦會因參與賭博的青少年上升而有所增加。

在2003年的調查中,有7.8%和17%被訪者可被界定爲問題和病態賭徒,而2004年的數字則是7.2%(問題賭徒)和17.3%(病態賭徒),這比率遠較成年人爲高。如果按全港有大約有40萬名未成年中學生來推算,在2003年全香港可能有多達4000名問題和病態未成年中學生賭徒,而2004年的數字則爲6000多名。這數字確實足以令社會各界擔憂。

聯盟亦曾在過去兩年就未成年中學生參與足球博彩進行調查,發現過去兩年未成年中學生賭波的參與率竟上升了50%,由2003年的4.1%到2004年的6.2%,而在2004年則上升至超過70%,這反映足球博彩在青少年群體中已十分普及。

社會有必要爲下一代負責 貫徹可持續發展

有研究發現,賭博對青少年在各方面的成長均有非常消極的影響,情况不能忽視。明光社2001的報告指出:「參與賭博的青少年會較多感到不够錢用、較易産生違法意念、較少關心家人、學習表現較差、較低公民意識、身體健康較差、做事集中力較低和欺詐心態較高等。」

「聯盟」對此表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套用到在社會政策上,即任何政策的推行均需要滿足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需求,不可犧牲當地文化的完整性、環境的循環性,更不可影響我們下一代的成長。

在此基礎上,「聯盟」反問有關部門:「若我們的下一代培養出『搵快錢』、短視、急功尽利的心態,我們社會未來的主人翁會變得怎麽樣?人才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若我們社會的『人』只是唯利是圖的金錢奴隸,而非『才』,那我們的社會如何談得上可持續發展?」

聯盟指出,可持續發展並不是只談環境保育和資源調配等課題,更重要的是人的素質,對我們下一代負責。因此,社會有必要爲下一代負責,正視持續蔓延的青少年參與賭博問題。

聯盟提倡責任賭博,爲博彩活動設立應有的底線

聯盟提倡責任賭博,包括給予參賭者博彩指引,要求各有關單位履行本身的責任,以防止問題賭博的情况在社會蔓延等。聯盟認爲可從减少賭博禍害、控制供應和壓抑需求三方面加强責任賭博的元素,他們據此提出以下建議:

1. 政府每年應在平和基金注資1%博彩稅,使基金多1億多元推行責任賭博的教育、輔導和研究的工作。 2. 及早向青少年灌輸運動的正確觀念,將更有效預防賭博的蔓延。 3. 參照《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修訂有關賭博資訊或廣告的規管 4. 每年進行調查,將未有持續需求的賽事剔除,以限制可受注場數。 5. 提升合法賭博年齡至21歲 6. 勸止低收入人士投注

責任賭博可帶來社會、馬會與政府「三贏」

「聯盟」直接指出:「馬會和政府是合法賭博的最大受惠者,所以兩者推行責任賭博責無旁貸。」又說:「雖然要求馬會和政府推行責任賭博確實有一定困難,因爲馬會是香港最大的慈善機構,更加是香港政府最大的單一收入來源。」

但是,聯盟從馬會和政府的利益出發,指出責任賭博非但不會减少政府和馬會的收入來源,相反更會爲社會、馬會和政府帶來「三贏」的局面。因爲越多的參賭者成爲問題或病態賭徒,馬會的經營基礎亦會不斷縮細並最終山窮水盡,間接導致馬會生意和政府博彩稅减少。相反,若責任賭博成央A馬會的客戶基礎不但會更加穩固,而且賭博帶來的社會問題亦减少,最終减低社會的整體負擔,從而减少政府在社會福利開支方面的財政負擔。

因此,聯盟呼籲政府和馬會以其自身和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爲博彩活動訂下應有的底線,盡快推行責任賭博,共創「三贏」。

注釋:「病態賭博」與「問題賭博」

美國精神病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80年出版的《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册(第三版)》(DSM-III)將過度沉迷賭博與濫用藥物和酗酒一樣定性爲上癮行爲(addiction),更在九十年代初出版的第四版手册中,將「病態賭博」等同於精神活性物質的依賴(psychoactive substance dependency)。

「問題賭博」是一種持續和失控的行爲,全面地影響參賭者個人、家庭和事業。問題賭徒的身心會被一切與賭博有關的事物佔據,例如過去的賭博經驗、計劃下一次「搏殺」或想辦法尋找更多賭本。根據大部分病態賭徒所述,金錢並非他們最大的誘因,反而尋求刺激和快感才是他們不斷參與賭博的原因。因此,爲了達到一定程度的刺激,參賭者會不惜冒更大的風險而加大賭注。

「聯盟」建議的12項條文:

1. 營辦團體必須在投注站的入口及當眼處註明賭博的禍害 2. 營辦團體必須在宣傳品上印有賭博的禍害(面積不得少於宣傳品的十分一) 3. 營辦團體不可在電子傳媒的黃金時段和第一類刊物刊登廣告或發放賭博資訊 4. 營辦團體開設投注站的數目及面積應定明上限以作規範,更不得在青少年中心及學校鄰近開設 5. 營辦團體不可在投注站以外設置任何投注設施(如在食肆、酒吧穢韘菾囮諈`機) 6. 營辦團體應設定每週可供投注場次的上限和不應就非頂級聯賽賽事開注 7. 營辦團體每年需設定最少連續一個月的『冷靜期』,不得就任何賽事開盤 8. 營辦團體絕不應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士推廣賭博,包括於賭博活動期間(如:賽馬日)接待青少年及兒童 9. 營辦團體不可冠名贊助任何體育項目或活動 10. 營辦團體在推出新玩法前,應先獲足獎會批准 11. 營辦團體在網上推出互動遊戲或其他宣傳活動時,不應准許未成年人士登記 12. 營辦團體若違反守則,例如容許未成年人士進入投注站或投注,應有明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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