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女跨男的「K」是接受了荷爾蒙治療、但完全未進行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lignment Surgery)的生理女性,身份證性別仍為女。她被醫生建議進行「真實生活體驗」(Real Life Experience),以嘗試在生活各層面來決定是否合適進行變性手術,並獲發GID醫生證明信。
現行的《公共洗手間(行為規管)規例》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須按出生性別使用公共男廁及女廁即除由女性照顧者陪同的5歲以下男童外,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部份,男廁亦同理禁止女性進入。
由於《公廁條例》的規定,「K」進入男公廁遇阻,因而認為條例有礙她實踐性別認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將條例中將「經診斷患有性別障礙」以及「有醫療需要接受男性生活體驗」的變性人納入對「男性」的定義,「女性」一詞亦同。
高院法官高浩文引另一宗法院判決為案例,該案中跨性別Q先生挑戰入境處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才承認性別的指引違憲得直,並認為《公廁條例》條文無效判決違憲,但暫緩生效12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對策。
民間團體促保障女性及兒童權益
跨性別人士Q與K案件的判決變相逼使政府不再以完整性別重置作為性別分界。明光社前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梁永豪認為法庭以考慮當事人所認同的性別及主觀感受為重,但沒有充分顧及其客觀生理狀況。又認為公廁乃在公共場所,因此使用者須受公共秩序規範,不能被視為純粹的「私生活」而隨意按個人觀感而行。
性文化學會認為,男女分廁是為保障女性和兒童私隱和安全,又指國外每當放寬相關規管,都不斷發生侵害女性和兒童權益的案件,籲司法部門「回歸理性及常識」。
環境及生態局指出,現行《公廁條例》中設立的男女分隔的原則是為了保障巿民的私隱及安全,亦反映社會的規範和期望。該局已於9月22日正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案件未有排定聆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