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同性肛交合法年齡裁決 胡志偉牧師 2005年8月29日星期一 上午12:33 近日,高等法院針對同性 肛交合法年齡的裁決,帶來社會輿論甚大迴響,質疑大法官夏正民的裁定。夏正民認為現有《罪行條例》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進行猥褻行為及肛交的條文違反了《基本法》及 《人權法》,因為異性戀者可進行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是16歲,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構成了性別及性傾向歧視。 兩性平等的謬誤 從公平角度看,既然法例容許16歲或以上的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可以私下有合法的性行為,為何男同性戀者不能一視同仁 ? 現時法例有關同性肛交最低年齡的限制,1991年本港通過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而此法案乃經過為期頗長的爭議,才把男性私下合法肛交的年齡規限在21歲以上,反映當 時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容忍。 較早前,法律改革委員提交報告,建議修訂本港現行的《婚姻條例》,子女毋須父母同意下而可自行決定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假若16歲就能合法地進行性行為 ,按此邏輯,為何結婚的年齡不能下調至16歲 ? 換言之,絕對的兩性平等,不顧傳統與倫理,只會對社會大眾長遠帶來負面的影響。 男女身心成長在性方面基本存在差異,女同性戀者根本不能肛交,而肛交行為只適用於異性戀者及男同性戀者。假若要男女絕對平等,不久將來作父親的男士要求司法覆核, 為何分娩有薪假期只由女性享有 ? 為何離婚子女撫養權多傾向女性 ? 這些差異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 年齡放寬的陷阱 回顧本港歷史,1980年麥樂倫督察因同性戀行為而自殺,在社會上引來激盪,法律改革委員會開展研究有關同性戀行為的法例是否須要修改。1983年4月,發表「有關同性戀行 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得不到社會支持,無功而回。1988年6月,政府再推出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其中21段關注同性戀與青少年,建議「兩名男子彼 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可從刑法中刪除,但這項建議只適用於年齡在21歲以上的男性。」,另43段明確表明 :「這項建議所根據的理由是,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之間的 男性,對同性戀行為的認識十分有限,甚或有所曲解。」因為青少年在成長階段,對性屬身分與性行為感到好奇,敢於試新,且未能在經濟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誘而同意進行同性 戀行為。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修訂條例認同兩位21歲以上的男性,只要雙方同意,可進行同性戀行為, 在法律上不會受到起訴。 當時法律的修改,已顧及對 16至21歲之青少年的保障,現時大法官夏正民漠視了對青少年的保護,一刀切地強要兩性平等,將會向「身體早熟而判斷未成熟」的青少年傳遞錯 誤的信息,間接鼓勵更多人一試肛交。家長、社工及教師將難以面對此股風氣的蔓延。 繞過共識的法律 本港法治,正朝向「非道德化」發展,法律與道德不再存在一個必然的關係。更令人憂心的,法律的考慮只從「純技術的法律觀點」。按這方面發展下去,只要有「小眾」以 某項法例與「基本法」或「人權法」有所差異,就由法庭單方面作出裁決,而公眾無奈地接受。每當有爭議的社會倫理課題,一方毋須經立法會諮詢民意,達成共識,只要法庭裁 決作準。如同志申請輪候公屋,不獲分配;申請人在法庭勝訴,是否間接承認同性伴侶或婚姻為合法 ? 筆者認為政府應就此項裁決早日提出上訴,或修改有關合法年齡限制,如同性肛交合法年齡只限18歲以上。16歲就可解禁,必會誤導更多青少年陷入性的困擾中。 轉載自香港教會更新運動 每週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