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去年9月以大比数否决《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令岑子杰就设立同性关系法律框架的司法覆核要求再度悬空。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于1月13日发表"香港法律对不同关系的承认和对待"报告,委托律师事务所检视本港21个法律范畴(包括破产、罪行、家庭暴力及房屋等),指在多项权益上,同性关系与婚姻关系之间存在差别待遇。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昨日(15日)发表回应文章〈既不是婚姻就不应比较〉,批评该报告假设同性婚姻应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并将差别对待视为对同性恋者的不公平。他指出:"这前设恐怕有许多市民未必同意,因为香港在宪制上并无责任承认同性婚姻,以及海外注册的同性婚姻。"
一日婚姻制度未变毋须逐项比较
蔡志森表示,成人同性恋者的私人权利,例如医疗决策或遗嘱处理,应予尊重,但涉及公帑运用及婚姻制度的议题则需审慎处理。"接受两名同性恋者共同生活,并不等于要以公帑津贴他们。"他又警告,若承认同性伴侣享有原属婚姻专有的权利或福利,将带来"骨牌效应",促使同志团体进一步要求在各范畴享有与婚姻相同的待遇,最终动摇一男一女婚姻的定义。他认为,今次报告正反映了此担忧属实。
他重申,现行香港婚姻制度仅承认一男一女的结合,"一日婚姻制度未变,毋须逐项比较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的不同对待,因为两者本来就是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