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去年9月以大比數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令岑子杰就設立同性關係法律框架的司法覆核要求再度懸空。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於1月13日發表「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委託律師事務所檢視本港21個法律範疇(包括破產、罪行、家庭暴力及房屋等),指在多項權益上,同性關係與婚姻關係之間存在差別待遇。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昨日(15日)發表回應文章〈既不是婚姻就不應比較〉,批評該報告假設同性婚姻應與異性婚姻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並將差別對待視為對同性戀者的不公平。他指出:「這前設恐怕有許多市民未必同意,因為香港在憲制上並無責任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
一日婚姻制度未變毋須逐項比較
蔡志森表示,成人同性戀者的私人權利,例如醫療決策或遺囑處理,應予尊重,但涉及公帑運用及婚姻制度的議題則需審慎處理。「接受兩名同性戀者共同生活,並不等於要以公帑津貼他們。」他又警告,若承認同性伴侶享有原屬婚姻專有的權利或福利,將帶來「骨牌效應」,促使同志團體進一步要求在各範疇享有與婚姻相同的待遇,最終動搖一男一女婚姻的定義。他認為,今次報告正反映了此擔憂屬實。
他重申,現行香港婚姻制度僅承認一男一女的結合,「一日婚姻制度未變,毋須逐項比較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的不同對待,因為兩者本來就是不同。」




